本文转载自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逐步推进初级飞机的应用工作,同时确保飞行训练的安全和质量,有序开展初级飞机用于飞行训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明确使用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級训练的要求、标准和程序,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适用性评估办法》。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按照CCAR-61部定义的初级飞机,拟实施飞机类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

最近准备开始尝试写些文章,而我觉得民航法规正是我薄弱的环节,正好一边学习一边总结了,就算是做一个笔记,写的不好或有错误的地方还请多多指导,如有严重错误的更请及时反馈,我好删除。

1783年法国的蒙哥尔费兄弟发明了第一个载人热气球,从而开始了人类最早的航空活动。1903年美国的莱特兄弟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飞机将人类的航空活动带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开端。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更是极大的促进了后来的民航发展。高速发展的航空活动不仅需要更新的技术推动还需要“软”的支持。

航空法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诸多法规的总称,其调整范围是民用航空以及民航相关的活动。

航空法具有:国际性综合性民用性平时性四大特征。

  • 国际性

航空器飞行速度快,对于中、小国家林立的欧洲来说飞机飞行一小时甚至能穿越数个国家,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航空活动必将困难重重。而对于想俄罗斯、美国、加拿大、中国、印度等具有广大国土面积的国家来说,制止比如劫机等航空犯罪也需要求助于国际法,所以也必须履行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并在国内加以确认。

  • 综合性

传统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诸如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芝加哥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属于公法性质。国际私法,传统地称作“法律冲突法”,也就是一国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解决诸如财产权利、损害赔偿、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1929年“华沙公约”是解决各国法律差异与冲突的典型成功之作。.

  • 民用性

航空法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不涉及所有的航空活动也不能约束国家航空器。用于运送一国首脑的专机及各种负有国家特种使命的航空器,以及各国军队、警察等拥有的航空器均被认为是国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约”第三条以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以及其他公约和航空法文件中都有类似规定。

  • 平时性

航空法不能约束战时的民用航空活动,无论其属于交战国或中立国。航空法不能约束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航空法涉及范围为:领空主权、航空器国籍、航空器适航、航空器权利、人员执照、运输凭证、赔偿限额、空中规则、空中交通服务、通信气象导航保障、搜寻援救、事故调查、航空犯罪、海关移民检疫等。

 

flightserv.cn

飞行服务平台是集模拟飞行和真实飞行为一体的飞行服务网站

Latest News